諧(xie)波是一種污染源,必(bi)須(xu)嚴格控(kong)制(zhi)。但控(kong)制(zhi)諧(xie)波是需要(yao)付出(chu)成本的(de)。隨著電子(zi)技術(shu)普及,諧(xie)波源也越(yue)來(lai)越(yue)多,按目前技術(shu)水平,任何(he)諧(xie)波畸變都是可以(yi)解決(jue)的(de),只是性價比的(de)問(wen)題,抑制(zhi)措(cuo)施要(yao)求過(guo)嚴,將導(dao)致(zhi)社會資(zi)源的(de)浪費。所以(yi),不是只要(yao)出(chu)現諧(xie)波就必(bi)須(xu)治(zhi)理(li),而是應該進(jin)行相關評估,當諧(xie)波達到影響電網及設備運行時(shi),才必(bi)須(xu)進(jin)行治(zhi)理(li)。
諧波治理前的評估
《電能質量公用電網諧波》(GB/T 14549-93)目前正在修編,將諧波評估分為預測評估和監測評估兩種。預測評估分三級進行:第一級為簡單評估;第二級為詳細評估;第三級評估。
1)第一級簡單評估
對于低壓電氣設備或者小型低壓諧波源用戶(Un≤1kV),設備每相輸入電流≤16A,符合國家標準GB 17625.1-2003規定的低壓電氣以及電子設備發出的諧波電流限值,就可以直接接入公共電網。
對于低壓電氣設備或者小型低壓諧波源用戶(Un≤1kV),設備每相輸入電流>16A,符合國家標準GB/Z 17625.6-2003(IEC61000-3-4:1998)規定的低壓電氣及電子設備發出的諧波電流限值,即可接入公共電網。
對于一般10kV~35kV高壓的小用戶或諧波源數量不多的用戶,若滿足Si/SPCC≤0.1%,就可以直接接入市政電網,而不必作進一步的詳細評估。
式中,Si為第i個用戶的用電協議容量,SPCC為公共連接點的短路容量。
2)第二級詳細評估
當供電系統滿負荷時,在公共連接點上的所有用戶都按各自限值最高值注入諧波電流時,應保持公共連接點的電壓諧波畸變率不超過諧波電壓限值。一般需要做以下工作:
(1)通常以評估用戶接入公共電網的母線作為公共連接點。收集本級及上一級供電網絡的結構和數據參數、運行方式;
(2)用戶需要提供用電設備及電源的相關參數、接線方式、諧波特性;
(3)通過分析和輔助測量,諧波源水平按95%概率大值選取,確定用戶總的諧波電流注入值;
(4)依據上述諧波源及電網信息,建立諧波評估模型,評估公共連接點各次諧波電流數值、電流總諧波畸變率、各次諧波電壓水平、電壓總諧波畸變率。建模中,電網按正常最小運行方式考慮,電網中的電氣設備均采用諧波阻抗模型;
(5)通過與諧波電壓限值比較,得出諧波電壓是否滿足標準的結論。根據短路比得到評估諧波源應滿足的諧波電流允許值,通過比較得出諧波電流是否滿足標準的結論;
(6)公共連接點諧波電壓水平的數值,還應考慮與背景諧波的疊加。對于已存在的公共連接點,背景諧波量通過實際測量獲得。對于公共連接點,也可采用電氣距離最近母線的諧波測量值,作為疊加背景諧波計算;
(7)對于評估諧波源對應的供電區域內電網可能出現的諧波放大進行分析評估。這里的供電區域通常指諧波源所連接的主變壓器二次側電氣設備所覆蓋的區域。
3)第三級評估
針對不能滿足第一級評估和第二級評估條件的某個用戶,經分析在確保電網諧波電壓不超過規劃值的前提下,可以經過特別允許接入電網;如果某個用戶接入電網后諧波電壓會超過規定值,則供電、用電方應通過協商,簽訂有條件接入電網的協議,協議中需明確諧波抑制的措施,將來如果電網諧波水平增大超標時,這類用戶仍必須采取抑制措施。
監測評估內容包括:
(1)預測評估中進行了第二級評估的非線性用戶及特定設備,投入運行時的驗收評估或工況測試;
(2)運行中的電網諧波水平實際狀況評估。
監測評估的要點:
(1)依據評估內容,確定諧波測量點。
對于監測評估內容(1),測量點即為諧波源接入點。
對于監測評估內容(2),測量點通常選取電網中樞紐變電站母線、重要發電廠出線母線、大型非線性用戶接入點、規模化非線性電源接入點、分布式非線性負荷或電源的集中接入點等;
(2)根據諧波測量,實施諧波測量,記錄測量數據;
(3)通過諧波疊加與分解方法,確定諧波源的實際諧波水平;
(4)對諧波測量數據進行統計分析,采用95%概率大致確定諧波發生水平。通過與諧波電壓限值比較,得出諧波電壓是否滿足標準的結論。根據短路比得到評估諧波源應滿足的諧波電流允許值,通過比較得到諧波電流是否滿足標準的結論;
(5)當PCC點并接有補償電容時,應(ying)分別測量(liang)電容投切對(dui)應(ying)的電流,對(dui)可能(neng)出現的諧波放(fang)大(da)進行(xing)評估。